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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或廢混合五金等欲申請內銷時,應如何辦理通關?

答:

1.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報廢清冊無保稅貨品時,海關免會同監毀。
2.區內事業如需代客戶申請銷毀廢品、下腳,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2)非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
4.區內事業廢品、下腳,除依「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處理外,其清理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單位: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

 

 

 

 

 

發布日期:113-02-19 點閱次數: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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