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報廢清冊無保稅貨品時,海關免會同監毀。
2.區內事業如需代客戶申請銷毀廢品、下腳,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2)非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
4.區內事業廢品、下腳,除依「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處理外,其清理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單位: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