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園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
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前二項貨品,得準用第7條規定之方式,於次月15日前辦理按月彙報;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準用第29條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單位: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5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