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區內事業得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2、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3、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造具用料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核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4、前項貨品,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百分之三十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百分之七十課徵關稅;如具特殊情況,經取具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由管理處或分處核轉海關者,按加工添加之保稅原、物料及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
「本案聯絡單位: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