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2、關於自國外進口非保稅貨物及自課稅區輸入完稅貨物生產之相關規定,請參考「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辦理。
3、生產出口外銷時請特別注意區內事業出口之非保稅品,須辦理沖退稅者,得以B9(保稅廠產品出口)或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
「本案聯絡單位:
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C),保稅組保稅查核課,電話(04)26595216分機203、202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案件(DT),保稅組保稅查核課中加業務股,電話(04)25323594分機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