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限制出國已逾前項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或向海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個人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未達新臺幣200萬元者。
四、依關稅法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五、欠繳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繳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法令依據:關稅法第48條)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緝案處理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30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