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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規定應繳或補繳之款項,於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全部繳納且未提供相當擔保,或受處分人於處分確定後未依限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或其保證不足取償者,海關應如何處理?

答:除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海關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就應退款項,先予保留,俟抵繳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進口或出口貨物,至稅款或罰鍰繳清之日止,或即聲請行政執行處查封。

二.就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法令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第51條、關稅法第48條第1項、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第6點第(3)項第1、2款及第(5)項規定)。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緝案處理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305、308」




發布日期:107-11-08 點閱次數: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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