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除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海關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就應退款項,先予保留,俟抵繳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進口或出口貨物,至稅款或罰鍰繳清之日止,或即聲請行政執行處查封。
二.就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法令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第51條、關稅法第48條第1項、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第6點第(3)項第1、2款及第(5)項規定)。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緝案處理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30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