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受處分人欠繳關稅或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超過新台幣50萬元,如無扣押物 可供擔保或未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海關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法令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第6點第(5)項、關稅法第48條第1項、第2項)。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緝案處理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305、308」
答:受處分人欠繳關稅或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超過新台幣50萬元,如無扣押物 可供擔保或未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海關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法令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第6點第(5)項、關稅法第48條第1項、第2項)。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緝案處理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30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