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攜帶修護工具上船工作,應向本關稽查組申請核發准單。
二.攜帶修護材料上船,輸出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海關審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准在船(機)邊驗放:
1.船(機)長或所屬運輸業之申請書。但已於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係船(機)專用物料並經該船(機)長或所屬運輸業簽章者,免附申請書。
2.出口報單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惟修護材料其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輸出規定,且其整批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物品清單向海關申請簽發准單,經核准後,由海關於船(機)邊查核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出口業務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