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條文規定: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於貨物放行後,發現報單申報錯誤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應於6個月內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1、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者。
2、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
申請更正零稅率銷售額等,經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前項6個月期限之計算,自海關第一次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之翌日起算;未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者,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算。
二.為審核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海關得分依申請更正項目及錯誤情形,訂定審核之依據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