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第4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海關核符原出口報單資料後,按下列通關程序辦理:
(一)原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N」(未申請沖退原料稅報單副本)者:免徵成品關稅放行。
(二)原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已申請沖退原料稅報單副本)者:
1、須再復運出口: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後放行,並於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口後解除擔保;逾期補徵已退還原料關稅。
2、不再復運出口:
(1)由海關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後放行。
(2)如納稅義務人急於提貨,得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後放行,其應徵稅費 於事後由海關補徵。
(3)經繳回原核發單位註銷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者,免徵成品關稅予以放行。
(三)採人工紙本核銷者,請依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一點辦理。
已整修或保養復運出口之外銷品,不得再申退任何稅費。
二.有關復運進口時已繳之押款,不需另具申請書申請退還押款。惟需於整修後,報運出口時,在出口報單上註明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復運進口報單號碼,於完成出口通關程序後,由海關自行退押,並通知貨主來海關領取原繳押款。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出口業務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