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按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廠商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出。
二、同法第七條規定,非以輸出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依本法第10條規定輸出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出:
(一)以海運、空運出口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美幣2萬元以下或其等值者。
(二)靠中華民國港口或機場之船舶或航舶或航空器所自行使用之船用或飛航用品,未逾海關規定之品類量值者。
(三)漁船在海外基地作業,所需自用補給品,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者。
(四)寄送我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之公務用品。
(五)停靠中華民國港口或機場之船舶或航器使用之燃料用油。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輸出商展用品。
(七)輸出人道救援物質。
(八)其他經貿易署核定者。
三、郵包寄遞出口小量物品、旅客出境攜帶自用物品,依海關之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單位:業務二組出口業務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