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下列各款擔保之一向海關辦理分期繳稅:
(1)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2)銀行定期存款單。
(3)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
(4)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以上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
(5)授信機構之保證。保證人應拋棄先訴抗辯權。
(6)由經營外匯銀行保兌之外國銀行開具以海關為受益人之信用狀。
「本案聯絡單位:進口二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255」
經核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下列各款擔保之一向海關辦理分期繳稅:
(1)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2)銀行定期存款單。
(3)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
(4)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以上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
(5)授信機構之保證。保證人應拋棄先訴抗辯權。
(6)由經營外匯銀行保兌之外國銀行開具以海關為受益人之信用狀。
「本案聯絡單位:進口二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