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應於首批貨物進口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備:
a.經政府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計畫之核准文件影本。
b.核准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總表,載明合計金額及預定最後進口日期;其為分期興建分期進口者,應包括各該期之最後進口日期。
(2)貨物進口前,檢具:
a.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清表。
b.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等文件,向核備函所載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証明表。
(3)貨物進口時,檢具上述之審核證明表,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本案聯絡單位:進口二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