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申請免徵關稅,應於首批貨物進口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備:
a.經政府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計畫之核准文件影本。
b.核准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總表,載明合計金額及預定最後進口日期;其為分期興建分期進口者,應包括各該期之最後進口日期。
(2)計畫案內之貨物逐批進口前,檢具:
a.交通部核發之核備函影本。
b.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免稅清表。
c.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等。
文件,分別向核備函所載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及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3)貨物進口時,檢具上述之審核證明表及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關稅。
「本案聯絡單位:進口二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