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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免稅-我國駐外人員回國行李如何辦理免稅?
政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之自用物品,應憑其主管部、會、處、局、署之核准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如符合「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範圍及品目,則准予免稅放行。上開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本案聯絡單位:進口二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255」


發布日期:105-03-01 點閱次數: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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