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受讓人應憑外交部審查核准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申請書」並繕具本地補稅報單向原進口地海關(或經原進口地海關同意鄰近受讓人住址之海關)辦理補繳進口稅捐或免稅(使用滿二年)事宜。逾期不辦理報關補稅者,海關得通知原簽證之警察機關查扣其車輛。
「本案聯絡單位:進口二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255」
車輛受讓人應憑外交部審查核准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申請書」並繕具本地補稅報單向原進口地海關(或經原進口地海關同意鄰近受讓人住址之海關)辦理補繳進口稅捐或免稅(使用滿二年)事宜。逾期不辦理報關補稅者,海關得通知原簽證之警察機關查扣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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