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按該等屬具均為船舶之一部分,非屬進口艙單列載之一般貨物,如因故障需轉至國外修理,應就個案審酌具體事證,並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檢具申請書、進口艙單、船長簽證之送修文件等,經海關稽查單位查明確屬船舶屬具者,得准其追加進口艙單,以T4(船用品轉口)轉運申請書報運出口,並符合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予以免議。
(2)因該工作船係受租賃或受委託來臺工作,依關稅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以租賃費或負擔使用費申報進口,爰是類船舶在臺工作期間視同為國內航線船舶,其國外提供之船用品,不能以T4方式申報,應按一般進口貨物申報,並依法徵、免稅放行,再運送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