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工作船之專用屬具可視為該船舶之一部分,報關時可與工作船合併於G1報單同一項次,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按租賃費或負擔使用費申報進口。至所載運之他船船用品或非該工作船專用之工具、儀器或機具設備等貨物應於該報單另列項次,並按一般進口貨物申報。又如後者貨物非屬同一進口人所有,則應以該貨物持有人為進口人名義以另一份報單申報進口。
答: 工作船之專用屬具可視為該船舶之一部分,報關時可與工作船合併於G1報單同一項次,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按租賃費或負擔使用費申報進口。至所載運之他船船用品或非該工作船專用之工具、儀器或機具設備等貨物應於該報單另列項次,並按一般進口貨物申報。又如後者貨物非屬同一進口人所有,則應以該貨物持有人為進口人名義以另一份報單申報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