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分類檢索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租賃來臺工作之外籍風電工作船除了裝載其專用屬具外,另載運有他船船用品或非該工作船專用之工具、儀器或機具設備等貨物應如何報關?

答: 工作船之專用屬具可視為該船舶之一部分,報關時可與工作船合併於G1報單同一項次,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按租賃費或負擔使用費申報進口。至所載運之他船船用品或非該工作船專用之工具、儀器或機具設備等貨物應於該報單另列項次,並按一般進口貨物申報。又如後者貨物非屬同一進口人所有,則應以該貨物持有人為進口人名義以另一份報單申報進口。




發布日期:109-02-06 點閱次數:1504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