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由平台船自國外承載運至臺中港外海,嗣由本港拖船拖運進港之工作船,自始至終非為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之船舶。故進口船用品自無法以T4(船用品轉口)申報運至該工作船。
(二)若該工作船進港後,均滯留港區,且進港逾15日未向海關報關,則應自報關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
(三)該工作船既非屬航行國際航線船舶,自無存在船舶身分轉換問題。故另進口之船舶備品自不能以F5報單通報出口裝船,宜於F1通報進儲自由港區後,嗣後如售予在臺作業之工作船則申報F2報單納稅進口,再申請船舶備品監視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