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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約工作期間開始前,工作船在臺中港外海自平台船(母船)卸載後,嗣以本港拖船拖運進港,該船舶之身分能否認定為國際航線,而輸入船用品以T4申報上該船?(二)該船進港後於工作期開始前幾日才報關,是否會被徵收滯報費?(三)該船可視為國際航線前提下,貨櫃船運送來臺之船舶備品是否可暫存於自貿區倉庫? 若可,當本船身分轉換成工作船時,這些船舶備品是否受船舶身分轉換之影響?

答:

(一)由平台船自國外承載運至臺中港外海,嗣由本港拖船拖運進港之工作船,自始至終非為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之船舶。故進口船用品自無法以T4(船用品轉口)申報運至該工作船。

(二)若該工作船進港後,均滯留港區,且進港逾15日未向海關報關,則應自報關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

(三)該工作船既非屬航行國際航線船舶,自無存在船舶身分轉換問題。故另進口之船舶備品自不能以F5報單通報出口裝船,宜於F1通報進儲自由港區後,嗣後如售予在臺作業之工作船則申報F2報單納稅進口,再申請船舶備品監視上船。




發布日期:108-05-20 點閱次數: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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