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未開放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其產製之成品、次品與呆料,及相關產品等,非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不得課稅內銷。其餘產品內銷時應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50%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監管海關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內銷產品應依完稅價格減去30%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二、內銷產品有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完稅價格先扣除
該項非保稅原料部份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