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分類檢索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設立保稅工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何?如何申請設立?

壹、設立保稅工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設立保稅工廠之基本要件:

1、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公司,其實際匯入並經登記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
2、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間為準)平均無虧損者,或雖有累積虧損,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已按扣除累積虧損後資本淨額不足新臺幣五千萬元之金額辦理增資或提供其他擔保。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經會計師簽證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條)
3、公司之欠稅或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4、廠區適於海關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5、具備製造外銷成品應有之機器設備及完善之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
6、分設之原料及成品倉庫,經海關勘查合格者。但有不宜倉儲之笨重或具危險性之保稅物品者,應另設有經海關認可之適當儲存處所。
7、廠房設施符合左列標準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條)
(1)生產機器及設備已安裝完竣,能立即開工生產或已在生產中者。
(2)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並須與辦公室保持適當之隔離。
(3)工廠範圍應與外界有適當之隔離設施。
8、具備電腦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工廠或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之新設工廠,於向海關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前,得檢送工廠登記編號或工廠登記申請證明之有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派員實地輔導保稅工廠之設立。(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1條)


貳、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海關辦理:

1、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編號、公司地址、資本額、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工廠地址、保稅工廠登記資料表、負責人身分證(如為外國人者檢具護照)影本及國際貿易局網站廠商基本資料各一份。尚未完成工廠登記者,得先檢具工廠登記申請證明文件代替工廠登記編號,並於主管機關核准工廠登記後,海關依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勘查前予以補正。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6條)
2、特許營業證(非特許事業免附)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系統網站資料(公司及工廠)各一份。
3、公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各一份。
4、最近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為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一份。(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6條)
5、產品中文清表一份。
6、生產程序中文說明書及其各步驟使用原料名稱、數量(產品單位用料中文清表,簡稱BOM表)各一份。
7、有關工廠原物料管理制度中文資料一份(得檢附工廠現有完備資料)。
8、工廠、保稅成品與原料倉庫(或笨重原料等儲存處所)及生產機器配置等中文平面圖(各樓層)各一份。
9、保稅工廠印鑑登記卡三份(另蓋保稅專用章以利報關)、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10、保稅工廠廠房自有者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及廠房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房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6條)

備註:檢附證件每頁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並加蓋「與正本相符」,上列證件請以檔案夾靠左裝訂成冊,並依附件順序於左側貼上標籤。
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於海關核准登記前,如有先行進口自用機器、設備之需要,得向海關申請臨時監管編號,並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保證金,於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後,得向海關申請退還;經否准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海關得逕以前項保證金抵繳進口相關稅費。

「本案聯絡單位:保稅組,電話(04)26565101分機365」

發布日期:110-08-11 點閱次數:4465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