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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之報關業者,請於114年2月28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關申請。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普業二字第1141001026號
主旨:​凡符合「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之報關業者,請於114年2月28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關申請。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經審核符合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者,其承受進、出口廠商之委託申報進、出口貨物時,分別按海關進、出口報單抽驗規定之抽驗比率予以降低。第1類報關業者為26%以上至50%,第2類報關業者為25%以內,但依規定必驗者,不得降低抽驗比率。降低抽驗比率之期間為1年,自本(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二、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報關業者,得享有降低抽驗比率之優惠措施,毋須逐年向本關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三、旨揭申請書,請至本關網站https://taichung.customs.gov.tw/下載最新版申請書。申請書下載路徑:臺中關網站/便民服務/文件書表下載/書表下載區/報關業者書表專區/「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

關  務  長  陳  木  生

發布日期:114-01-16 點閱次數: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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