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中普業一字第1141006130號
主旨:公告銷毀本關將屆保存年限之108年度已結案進出口報單。
依據: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海關檔案清理銷毀要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已屆保存年限之報單及其有關單證如下:
(一)1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結案之進口及出口連線報單、沖退稅申請書暨報單副本、證明書。
(二)1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結案之進口及出口非連線報單、沖退稅申請書暨報單副本、證明書。
二、上開檔案至114年底將屆保存期限,依規定應予以銷毀,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如需閱覽、複印或申領其進、出口報單副本及其相關文件者,請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關 務 長 陳 木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