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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關113年1月31日前所取及已解除專案保管尚未領回之貨樣,請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領回。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普業一字第1131006387號
主旨:​公告本關113年1月31日前所取及已解除專案保管尚未領回之貨樣,請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業務一組進口二課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進出口貨物因估價或稅則分類未決、暫行押款放行及違章等案件,由本關指定應專案保管之貨樣,在未結案前,暫緩發還。
三、需憑出口貨樣辦理退稅者,請於旨揭期限內備函列明出口報單號碼、貨樣名稱及驗關日期向本關申請保留貨樣,以利作業。
四、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事後異議,概不受理。

關  務  長  陳  木  生

發布日期:113-04-16 點閱次數: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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