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並按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行李課稅處報運出口:
- 屬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編定之「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下稱彙總表)內貨品。
- 自用行李以外且非屬彙總表之貨品,且每位旅客攜帶貨品之總價格超過美幣2萬元者。(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連絡電話:(02)2351-0271)
- 詳細報關手續及必備文件,詳參「攜帶貨物出口報關」篇。
- 旅客攜帶貨物出口報關諮詢聯絡電話:
-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行李課稅處(上班日9:00至15:30; (03)398-2298)
-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行李課稅處(上班日9:00至15:30; (03)398-3391)
- 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二、其他應申報規定:
出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抵達國際機場時,先行向出境海關服務檯(或向行李課稅處)申報登記或核銷證明文件,俾利順利通關:
(一)洗錢防制物品
(二)擬再攜回物品
(三)依規定應檢附輸出許可文件者(詳參「禁止攜帶」篇),茲就常見規定說明如下:
1. 動物保育規定:
輸出野生動物、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他保育類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保育署(下稱林保署)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申辦出口同意文件辦理通關。
♦林保署服務專線:(02)2351-5441
♦林保署局長信箱
♦海保署服務專線:(07)338-2057
♦海保署署長信箱
2.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
(1)輸出活動物及其產製品如兼屬CITES附錄Ⅰ、Ⅱ、Ⅲ列管之物種1,應向貿易局申辦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文件。
(2)如屬個人非商業之擁有或持有,穿戴、攜帶、包括於個人行李或家庭搬遷,且合法取得不超過下列數量或重量之「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二物種之非活體標本及其產製品者,得免向貿易局申請CITES出口或再出口許可證辦理輸出:
A.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caviar of sturgeon species (Acipenseriformes spp.)】:125公克。
B.仙人掌屬rainsticks樂器(rainsticks of Cactaceae spp.):3個。
C.鱷魚物種(specimens of crocodilian species):4個。
D.女王海螺(鳳牡蠣)殼【queen conch (Strombus gigas)shells】:3個。
E.海馬(海馬屬)【seahorses (Hippocampus spp.)】:4個。
F.巨蚌殼【giant clam (Tridacnidae spp.)shells】:3個且不超過3公斤。
G.沉香【agarwood (Aquilaria spp.及Gyrinops spp.)】:1公斤木片、24毫升油,及2條且不超過0.3 公斤之珠子、念珠、項鍊或手鐲。
H.白芨(Bletilla spp.)、天麻(Gastrodia elata)、石斛(Dendrobium spp.,不包括Dendrobium cruentum)、金狗毛蕨(Cibotium barometz)、大葉甘松(Nardostachys grandiflora)、印度胡黃連(Picrorhiza kurrooa)、肉蓯蓉(Cistanche deserticola)、人參(Panax ginseng)、西洋參(Panax quinquefolius)、蘆薈(Aloe spp.):總計1公斤。
♦貿易署免付費電話:0800-002-571
♦貿易署服務信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