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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再攜回物品

出境旅客所攜物品(未逾美金2萬元,且非屬管制品或限制輸出物品者)欲再次以攜帶方式復運進口,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予以免徵進口稅捐:

一、物品類別(未逾美金2萬元,非屬管制品或限制輸出物品者):

  1. 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須之儀器、工具、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等貨物。
  2. 持往國外修理、裝配者,惟再次攜帶入境時應依關稅法第37條規定辦理報關,完稅後放行。
  3. 上述物品不包括菸酒、易腐壞品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品。

二、復運進口期限:

在攜帶出境之翌日起1年內原貨再次攜帶入境。

三、檢附文件

檢附商業發票(含品名、牌名、規格數量及價格)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或本人親簽,倘物品本無型號或序號,請另檢附物品全貌且特徵清楚之彩色照片,以上文件1式2份。

四、申辦手續:

請於出境時辦理行李託運前,向海關服務檯報備登記,由海關簽發「出境旅客/航機服務人員攜帶擬復運進口物品出口登記表」 (下稱擬復運進口登記表)並交予旅客,旅客於攜帶該登記物品再次入境時,得持憑擬復運進口登記表向入境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申報核銷,經審驗後該登記物品得免稅放行。

出境時先登記,再攜帶進口可申報核銷,免徵進口稅費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5-07-10 點閱次數:1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