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客所攜物品(未逾美金2萬元,且非屬管制品或限制輸出物品者)欲再次以攜帶方式復運進口,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予以免徵進口稅捐:
一、物品類別(未逾美金2萬元,非屬管制品或限制輸出物品者):
1. 經常攜帶出入境之非消耗性物品(如電腦、攝影機等)。
2. 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須之儀器、工具、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等貨物。
3. 持往國外修理、裝配者,惟再次攜帶入境時應依關稅法第37條規定辦理報關,完稅後放行。
二、復運進口期限:
在攜帶出境之翌日起1年內原貨再次攜帶入境。
三、申辦手續:
請於出境時辦理行李託運前,向海關服務檯報備登記,由海關簽發「出境旅客/航機服務人員攜帶擬復運進口物品出口登記表」(下稱擬復運進口登記表)並交予旅客,旅客於攜帶該登記物品再次入境時,得持憑擬復運進口登記表向入境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申報核銷,經審驗後該登記物品得免稅放行。
※旅客亦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點選「簡易申辦/旅客/(MI09)出境旅客/航機服務人員攜帶擬復運進口物品出口登記表」線上預先上傳出口登記案件,惟出境時仍應向出境服務檯海關辦理查驗。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