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麻在臺灣以毒品列管: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及其製品,例如:大麻脂(Cannabis resin)、大麻浸膏(Cannabis extracts)、大麻酊(Cannabis tinctures)及具發芽活性之大麻種子(Cannabis seeds that are capable of germination)及以大麻熟成莖及種子製成之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含量超過10ug/g(10ppm)者,以第二級毒品列管。
(二)依同條例第4條規定,旅客違法攜帶(運輸)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加拿大「大麻合法化」法案(Cannabis Act)正式生效,旅客可以攜帶回國嗎?
依據107年10月27日我國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新聞稿,旨揭法案僅允許「娛樂用」大麻在加拿大「境內」合法使用及販賣,該國聯邦法律仍明定禁止攜帶大麻(含製品)搭乘國際航班。
三、泰國政府於2022年6月9日大麻除罪化,該國人民可合法持有及使用符合法規之大麻相關產品,旅客可以攜帶回國嗎?
依據111年7月1日我國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僅允許「符合法規」之大麻相關產品在泰國「境內」合法持有,但我國依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含製品)是二級毒品,旅客攜帶大麻或含其成分之產品入境臺灣屬於違法行為將受罰。
是以,本關呼籲出國旅遊之國人,切勿攜帶大麻、其製品及含包裝標示有THC或大麻圖示之含四氫大麻酚產製品(例如:大麻糖、大麻棒棒糖等)入境,亦請留意遵守他國當地法律,以免違規受罰。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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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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