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臺北關秘書室檔案股
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本關)檔案閱覽室為本關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查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本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三、非本關人員進入閱覽室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置物櫃。
四、本關檔案之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五、應用本關檔案,應提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應用檔案或線上調閱影像檔案,如須使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六、本閱覽室提供鉛筆及手套;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或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複製檔案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七、本關檔案之應用及查詢,一律在本閱覽室為之;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保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機關檔案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八、閱覽、抄錄本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複製檔案依據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九、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經查檢無誤及查詢機關檔案目錄系統不再使用完成登出作業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得申請另訂日期續閱。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關檔案,應遵守本關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本閱覽室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關有權停止其使用。
資料維護單位:秘書室檔案股
電話:(03)3834265轉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