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依據法規名稱及其條號 |
---|---|---|
1、進口貨物申請押款放行案件(申報內容可疑送鑑或申報不符案件除外) |
隨到隨辦 |
關稅法第18、38、52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9、23、24、43條 |
2、申請退押案件(補稅案件) |
25日 |
關稅法第18、38、52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9、23、24、43條 |
3、申請退押案件(非補稅案件) |
14日 |
關稅法第18、38、52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9、23、24、43條 |
4、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之稅則核估案件 |
10日 |
關稅法第40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5、26條 |
5、申請減免關稅案件 |
5日 |
關稅法第49、50、52、53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8至37條、第38、 39條、第43至45條 |
6、進口貨物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申請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免稅案件 |
10日 |
關稅法第51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 |
7、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之報備案件 |
7日 |
關稅法第62條 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第3點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9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至22條 |
8、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申請辦理記帳案件 |
30日 |
關稅法第63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4條 |
9、已繳稅進口貨物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燬者,申請退稅案件 |
14日 |
關稅法第64條 |
10、申請退還溢徵或短退稅款案件 |
10日 |
關稅法第65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 |
11、逾期不報關貨物、逾期不繳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補辦報關手續 |
4日 |
關稅法第73、74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
12、申請核(補)發進口報單副本案件 |
5日 |
關稅法第101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1條 |
13、納稅義務人申請發還逾期不報關、不繳稅貨物變賣貨物之餘款案件 |
5日 |
關稅法第73、74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 |
14、申請備價購回變賣貨物 |
7日 |
關稅法第96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 |
15、申請簽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抵達證明書 |
5日 |
貿易法第13條第6項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1條 |
16、申請進口貨物先放後稅案件 |
30日 |
關稅法第44條第2項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3條 |
17、進口貨物應驗憑更正之輸入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文件稅放或准予限期退運者,申請延長辦理補正手續或退運之期限 |
5日 |
實到貨物與原申報或輸出入規定不符案件處理要點第4、5點 |
18、稅單遺失申請補發稅單影本(已完稅) |
3日 |
關稅法第101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 |
19、稅單遺失申請補發案件(尚未繳納) |
隨到隨辦 |
關稅法第101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 |
20、申請進口貨物按月彙總繳納 |
30日 |
關稅法第19條第3項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16條 |
21、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 |
30日 (須洽詢國際、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120日) |
關稅法第21條第4項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 |
22、不服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結果申請覆審 |
30日 |
關稅法第21條第4項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8條 |
23、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案件 |
7日 |
關稅法第21條第4項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9條 |
24、申請延期繳驗免稅文件、展延租賃或使用期間、延長復運出口期限案件 |
6日 |
關稅法第18、38、52條 財政部80.2.23台財關第790469372號函 財政部104.6.12台財關字第1041005295號令 |
25、申請電匯退押案件 |
3日 |
關稅法第18、38、52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8、9、23、24、43條 |
26、申請複驗案件 |
3日 |
關稅法第23條第2項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0、12、20條 |
27、生產事業、策略聯盟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口業者申請船邊免驗提櫃案件 |
5日 |
關稅法第23條第2項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9條 |
28、進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作業 |
14日 |
關稅法第17條第6項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 |
29、申請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 |
45日 (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90日) |
關稅法第36條之1第4項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 |
30、不服進口貨物估價預審結果申請覆審 |
20日 |
關稅法第36條之1第4項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8條 |
31、申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 |
2個月 (如通知補件者,自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算) |
關稅法第28條第5項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 |
32、不服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審結果申請覆審 |
30日 |
關稅法第28條第5項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 |
人民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依據法規名稱及其條號 |
---|---|---|
1、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作業 |
14日 |
關稅法第17條第6項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 |
2、申請辦理出口退關或註銷報關貨物提領 |
3日 |
關稅法第16條第2項、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第26條第2項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7條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23條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9條第5項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1、33條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13款 |
3、生產事業、策略聯盟廠商或優質企業出口業者申請船邊免驗裝船案件 |
5日 |
關稅法第23條第2項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9條 |
4、出口貨物申請延長復運進口期限 |
5日 |
關稅法第37條第2項、第53條第2項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 |
人民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依據法規名稱及其條號 |
---|---|---|
1、申請保稅倉庫自主管理 |
30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58條第4項、第97條第3項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2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 |
2、保稅倉庫申請暫停營業、恢復營業 |
7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58條第4項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13、62條 |
3、自用保稅倉庫出倉貨物申請按月彙報 |
5日 |
關稅法第58條第4項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 |
4、保稅工廠之申請設立登記
|
45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至7條 |
5、保稅工廠申請變更登記、換照
|
15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7條 |
6、保稅工廠申請勘查 |
19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7條 |
7、保稅工廠執照校正 |
1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9條 |
8、保稅工廠帳冊表報申請驗印 |
3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1條 |
9、保稅工廠申請租用廠外倉庫 |
12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9條 |
10、保稅工廠報備辦理年度盤存 |
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0條 |
11、優級保稅工廠申請委由會計師盤存簽證案件 |
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7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第1款 |
12、優級保稅工廠申請不停工盤存或假日盤存 |
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0條 |
13、辦理保稅工廠接管、盤存 |
3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0條 |
14、保稅工廠申請受託辦理加工業務 |
7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3條 保稅工廠受託辦理加工業務作業要點第3點 |
15、保稅工廠申請展延年度盤存日期 |
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0條 |
16、保稅工廠申請廢止登記 |
19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及有無欠稅而定)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6條 |
17、申請內銷補稅案件之審核處理 |
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條 |
18、保稅工廠原料申請轉售案件 |
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條第4項 |
19、申請保稅工廠產品內銷按月彙報 |
7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41條 |
20、保稅工廠申請內銷補稅授信機構保證書案件 |
14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1條 |
21、保稅工廠申請內銷補稅授信機構保證書案件展延 |
7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1條 |
22、保稅工廠申請解除內銷補稅授信機構保證書案件 |
14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1條 |
23、保稅工廠各種次品、呆料及廢料之鑑定及銷燬 |
18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4條 |
24、保稅工廠存倉物品災損案件之處理 |
12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5條 |
25、保稅工廠申請廠外加工 |
5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6條 |
26、申請登記保稅卡車、保稅貨箱及駁船案件 |
10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及保證金繳納方式而定) |
關稅法第25條第2項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4、5、6條 |
27、保稅卡車、保稅貨箱及駁船執照之校正 |
7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5條第2項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8條第1項 |
28、保稅卡車、保稅貨箱及駁船執照之補發、變更及換照 |
7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5條第2項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8條 |
29、保稅卡車、保稅貨箱及駁船執照之撤銷 |
15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5條第2項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19條 |
30、保稅工廠申請提供維修服務案件 |
7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4條 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第3點 |
31、保稅工廠盤存錯誤申請複查 |
9日 |
關稅法第59條第4項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0條第3項 |
32、申請設立保稅倉庫 |
45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及保證金繳納情形而定) |
關稅法第58條第4項、第59條第4項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至8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8條 |
33、廢止登記保稅倉庫 |
19日 |
關稅法第58條第4項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2條第2項 |
34、海關管理保稅倉庫申請變更登記
|
14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58條第4項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 |
35、申請設立物流中心 |
45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及保證金繳納情形而定) |
關稅法第60條第4項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 |
人民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依據法規名稱及其條號 |
---|---|---|
1、自由港區事業報備貨物料號編訂方式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3、18、19、21條 |
2、自由港區事業帳務表格送審核 |
12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3、9、10、18、19條 |
3、自由港區事業報備自用機器、設備使用消耗性物料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8條 |
4、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單位用量清表核備及更正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0、11、19條 |
5、自由港區事業申報免稅貨物災損或失竊 |
12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15、20條 |
6、自由港區事業報備短、溢裝、破損貨物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 |
7、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公證、看樣或取樣 |
隨到隨辦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 |
8、自由港區事業申請按月彙報資格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3、14條 |
9、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委外修理、檢驗及測試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0條 |
10、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委外加工貨物於區外逕行出口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 |
11、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委託課稅區、保稅區廠商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展延入區期限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 |
12、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年度盤點報備及申請年度盤存日期提前或展延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1條 |
13、自由港區事業申請、解除內銷補稅授信機構保證書案件 |
14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3條 |
14、自由港區事業臨時監管編號核發 |
5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8條 |
15、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展延造送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
7日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6項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1條 |
人民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依據法規名稱及其條號 |
---|---|---|
1、申請運輸業登記 |
21日 (視關貿網路連線測試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0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9、10、11、12、24條 |
2、申請運輸業登記證校正、補發及變更登記 |
7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0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3、14條 |
3、運輸業登記證之註銷 |
15日 |
關稅法第20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3條 |
4、申請貨棧設立登記 |
45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6條第2項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8條 |
5、申請貨棧變更登記 |
14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6條第2項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 |
6、申請貨櫃集散站登記 |
45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6條第2項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4條 |
7、業者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
30日 |
關稅法第28條之1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至14條 |
8、自備貨櫃封條之驗證 |
21日 |
關稅法第28條之1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10條 |
9、倉儲業者申請實施自主管理 |
30日 |
關稅法第97條第3項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2條 |
10、得標貨物數(重)量申請監磅案件 |
3日 |
海關標售貨物及運輸工具須知第13點 |
11、欠繳關稅或罰鍰無法一次繳清,申請海關核准分期繳納 |
30日 |
財政部86.3.20.台財關第860022958號函 |
12、業者使用自備封條條件之審核及校正 |
18日 |
關稅法第28條之1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 |
13、廠商(個人)申請進出口通關資料 |
21日 |
關稅法第12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0條 |
14、購買進出口貿易統計光碟 |
21日 |
關稅法第101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0條 |
15、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 |
50日 |
商標法第78條第2項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3條 |
16、商標權人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 |
50日 |
商標法第78條第2項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4條 |
17、商標權人申請更新提示保護資訊 |
14日 |
商標法第78條第2項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6條 |
18、商標權人申請補充提示保護資料 |
14日 |
商標法第78條第2項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3、4條 |
19、申請承攬業登記 |
30日 |
關稅法第20條之1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4、4條之1、5、6條 |
20、申請承攬登記證校正、補發及變更登記 |
14日 |
關稅法第20條之1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7、10條 |
21、申請設立報關業案件 |
30日 |
關稅法第22條第3項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8條 |
22、申請核發報關業證照 |
21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2條第3項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 |
23、變更報關業證照(需勘址案件) |
7日(14日) (視實地勘查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2條第3項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 |
24、申請僱用專責報關人員 |
14日 (視地方檢察署及懲戒法院函復結果而定) |
關稅法第22條第3項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 |
25、申請解僱專責報關人員 |
3日 |
關稅法第22條第3項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 |
26、註銷報關業務證照 |
21日 |
關稅法第22條第3項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 |
27、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
55日 |
關稅法第22條第3項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 |
一、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二、本公告所訂處理期限,不含受理後尚須海關以外機關(構)配合處理期間;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需通知補正者,自通知日起至補件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三、處理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表列期間應加計該連續假日或休息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綜字第1101021116號公告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