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銷品沖退稅」之意義: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須取得產業發展署核定之核退標準並經加工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二、何謂「電子化申請沖退稅」: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沖退稅作業系統)係由關務署建置;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配合將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電子資料傳送該系統。廠商於外銷品出口前以工商憑證登入系統,參據產業發展署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資料製作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經電腦比對出口放行(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有沖退稅電子化註記)者,即可於報單審結後經由該系統申請沖退原料關稅及貨物稅。廠商得於該系統執行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使用授權、進出口報單退稅之授權、委任關係維護、用料清表製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等作業。
三、外銷品沖退稅之法令依據及相關規定:
(一) 關稅法第63條。
(二)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0、51、52條。
(三)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四) 貨物稅條例第4條。
(五)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六) 外銷品沖退稅電子化作業要點。
(七) 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拾貳、附錄十八、「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外銷品原料稅應注意事項」(pdf檔案)。(請報關業者詳閱)
四、經辦沖退稅機關:
(一) 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
(二) 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8樓
(三) 電話:(02)2550-5500分機2831、2829、2832 ※「聯絡窗口」
(四) 網址:Default.aspx
(五) 沖退稅申請相關說明可於電子化申請沖退稅專區查詢
(六) 線上申辦路徑及使用前說明:
1、關務署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或臺北關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申辦平台。(連結至關港貿單一窗口)
2、可由關務署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或臺北關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下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操作手冊」及詳閱「電子化申請沖退稅業務簡介」。
3、廠商應先具備工商憑證正卡或附卡(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辦http://moeaca.nat.gov.tw/index-2.html),並完成開卡啟用。
※詳參「工商憑證簡介與申請流程」(pdf檔案)說明 客服中心:412-1166
4、首次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電子化退稅」須先進行「註冊」作業。後續作業需以工商憑證或委任一自然人以自然人憑證辦理(限於用料清表製作及沖退稅申請)。
※詳參「沖退稅作業系統應準備事項」(pdf檔案)、「登入沖退稅作業系統注意事項」(pdf檔案)相關說明。
憑證註冊 : (02)2550-5500 分機 2317
單一窗口服務中心電話: 0800-299-889
五、外銷品沖退稅申請廠商之資格:
(一) 下列任一廠商皆可提出申請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二) 進口原料稅款記帳者,申請沖稅時,限由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申請沖銷。
(三) 出口商使用非自行申請之「專案」原料核退標準,應有製造商之授權。授權作業應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
(四) 進、出口商及製造商非同一家廠商,由出口商申請沖退稅者,應有進口商之授權;由進口商申請退稅者,應有出口商之授權。製造商非進、出口商,申請沖退稅時,應有進、出口商之授權。相關授權均應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
※詳參「沖退稅電子化委任及授權」(pdf檔案)說明。
(五) 三合一廠商(即進、出口商及製造商為同一家廠商)者無須授權。
六、申請沖退稅款之稅目:
(一) 進口關稅。
(二) 貨物稅(係指原料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若為國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則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國稅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8)。
(三) 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另繳現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七、申請沖退稅之期限:
外銷品可申請沖退之稅款,應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亦即貨物出口時間應在原料進口後及原料核退標準有效期間之內),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申請沖退,彙辦送件成功之日為沖退稅申請案之海關收件日,逾期不予辦理。
八、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要件:
(一) 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項目,並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銷者。 (貨物稅、營業稅依貨物稅條例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查詢原料稅則是否可退稅方式:
1、請向關務署稅則法制組查詢進口原料稅則號別。
2、請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稅則稅率查詢/(GC411)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輸入進口原料之所屬稅則號別查詢,若「稽徵特別規定」欄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如無註記,始可申請沖退稅。
3、自102年1月1日起外銷品進口原料除公告附表所列51項貨品外,其餘貨品恢復沖退稅(財政部102年1月29日台財關字第1021001561號公告)。請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稅則稅率查詢/(GC411)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分章查詢」查詢歷史資料及其適用起始日期。
※「查詢方式說明」(pdf檔案)
(二) 成品出口前須取得產業發展署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始得辦理退稅: (亦即成品出口放行日須在標準生效日之後,且在有效期限之前)
原料核退標準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對於個別外銷成品使用原料之品名、規格及重(數)量,予以規定,以供廠商及海關憑以計算外銷品可沖退原料之標準。
1、核發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核退標準線上申辦網址:https://csoaso.ida.gov.tw/csoas/login.do
業務諮詢窗口:(02) 2754-1255 分機9
資訊諮詢窗口:(02) 2754-1255 分機3311
系統操作諮詢:(02) 2754-1255 分機3316、3318
法規諮詢窗口:(02) 2754-1255 分機2620
※詳參「核退標準線上申辦推廣說明」(pdf檔案)
2、原料核退標準之種類:
(1) 通案原料核退標準:外銷品名稱規格相同,使用原料、應用數量亦相同,且各廠商均可適用之標準(適用期間5年為限,標準文號第12碼為G者)。
註:通案標準(即標準文號第12碼為G者)不須授權皆可使用。
(2) 專案原料核退標準:限定某一廠商專用之標準(適用期間3年,標準文號第12碼為P者)。
註:欲使用專案標準,若非原申請廠商,須得到該申請廠商之授權始得使用。
(3) 標準文號末碼為E者,為適合電腦比對之標準,可使用於沖退稅作業系統;標準文號末碼為M者,僅限以紙本方式申請沖退稅。
3、申請時間及檢附文件:
(1) 外銷廠商於「開始製造時」即須於產業發展署網站線上申辦系統填報「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申請表(M326)」、「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計算表(M327)」及檢附有關外銷文件、用量資料或其他產業發展署所需資料,送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核。
(2) 原料核退標準屆期前,應重新申請標準。
(三) 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首次申請沖退稅廠商):
1、公司負責人持憑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附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負責人身分證、負責人第二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等,至臺灣銀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各地分行辦理退稅存款戶開戶手續。
2、開戶時應向臺灣銀行聲明所開帳戶為退稅存款戶,並填寫退現稅款廠商資料明細表1式4份,其中1份由臺灣銀行營業部轉送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帳務人員),以便海關辦理退稅款劃撥事宜。
3、辦妥開戶後,應向銀行取得其通報海關之臺灣銀行劃撥帳號(8位數:分行代號2位存款別1位,帳號5位,例如:05A04118,26B12345,支票存款為A,活期存款為B)。嗣後廠商聯繫資料異動時,請上關港貿單一窗口平台即可免憑證申辦。路徑:首頁->簡易申辦->外銷退稅->(C040)退稅申請廠商聯繫資料異動更正(外銷退稅)。
電話(02)2550-5500分機2846、2838。
4、如欲申請稅款記帳,請洽各關相關課:
(1) 基隆關:業務二組業務二課
(2) 臺北關:業務二組服務課
(3) 臺中關:保稅組保稅業務課
(4) 高雄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
九、電子化沖退稅應注意事項:
※「作業流程圖」(pdf檔案)
(一) 原料進口報關:
1、進口商報運原料進口時,其英文貨名、規格應填報於各該欄位、數量單位(進口報單為第34欄)為標準核定原料核退單位等資料,且應依規定逐項填報貨名、規格,不得將多項次資料合併申報,以確保原料核退標準相對應欄位資料之正確性。
2、報單所列各項貨物有共同貨物名稱時,應於第1項貨名之後申報共同貨物名稱,並註明該共同貨名涵蓋之項次,其餘項次僅須申報個別貨名。例如報單第1至第15項貨物之共同名稱為“SPARE PARTS FOR MOTORCYCLES”,而第1項貨物之貨名為“L COVER ASSY”,則該項貨名欄應申報為L COVER ASSY (SPARE PARTS FOR MOTORCYCLES 第1-15項)。
3、 進口報單若欄位輸入正確且欲辦理電子化退稅者,可不須申請進口報單副本第三聯(沖退原料稅用聯)。
(二) E類標準取得:
1、外銷廠商於外銷品出口前,應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所核定、適合電腦比對之E類原料核退標準。
2、製造廠商申請原料核退標準前應先就成品及使用原料之貨名、規格、單位及換算應用數量等進行整合,以利報單申報作業及系統資料比對。
3、原料核退標準中有關原料規格部分如載明「詳列規格」,用料清表應以標準申請之原料規格為準;若為「各種規格,於用料清表報明」者,則用料清表原料之實際規格應與進口報單實際申報之規格相符。
註:標準申請時除無規格(即詳列規格:NIL)外,皆須申報規格,若未申報,將以退稅金額7折核退。
4、原料核退標準中有關成品規格部分如載明「詳列規格」或「各種規格,於出口報單報明」者,則成品之實際規格應逐項於出口報單及用料清表之規格欄位報明。
5、成品單位請以出口報單第38欄(舊版出口報單第32欄)申報單位申請,原料單位以進口報單第41欄(舊版進口報單第34欄)申報單位申請。
(三) 用料清表製作:
1、外銷成品出口報關前,出口商應於沖退稅作業系統製作用料清表,以出口報單號碼傳送成功取得驗證碼後,再傳輸出口報單,比對成功即依出口通關方式放行。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產生前,如發現錯誤可自行更正用料清表後再傳送。
註:可於出口前先以流水號製作用料清表,待確定出口報單號碼後再將流水號改為出口報單號碼後再傳送。
2、出口報單通關方式一經核定,廠商即無法於沖退稅作業系統自行修改用料清表資料;如需修改,應依有關規定洽出口地海關辦理。例如:用料清表已申報原料進口報單號碼、項次及數量者,於沖退稅申請時,若需改以其它進口報單或項次申退,應至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用料清表。
3、整份出口報單申請沖退稅項次成品皆具有E類標準、核銷原料之進口報單皆為101年9月17日以後放行,且申報欄位已依相關規定繕打者,方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
(四) 出口報關:
1、出口商製作用料清表傳送成功10分鐘後,報關業者將出口報單第13欄(舊版出口報單第21欄)“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Y」,且參據該用料清表等資料並依規定繕打者(即英文貨名、規格、數量、單位輸入於正確欄位),始得傳送出口報單。
註:請特別注意用料清表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須與出口報單完全相符才可比對(KEY值為出口報單號碼+項次)
2、收單前,進行出口報單與用料清表欄位比對(成品貨名、規格、數量、單位)。比對成功即依出口通關方式放行;比對不符者,不受理報關。不受理報關原因常為報單欄位輸入錯誤或內容不符,例如:英文「o」與數字「0」、數學符號「×」與英文「x」或「*」等。不符情形,若無法及時更正,為避免影響出口通關時程,需先於沖退稅作業系統註銷該用料清表,改附紙本用料清表,辦理出口通關作業,出口後,須以紙本方式申請沖退稅。
3、經以電子化方式傳送用料清表且出口放行者,海關不核發出口報單副本第三聯(沖退原料稅用聯)。
4、廠商可於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出口通關流程/(GB309)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如出口報單資料查詢結果是否為沖退稅e化報單欄註記為「Y」者,即屬須以電子化方式申請沖退稅。
5、亦可使用智慧型手機下載海關APP查詢通關流程。相關資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首頁/便民服務/APP&QR Code/APP專區。
(五) 沖退稅申請:
1、出口報單審結後次日,以憑證登入沖退稅作業系統進行線上沖退稅申請,僅需輸入進口報單號碼、項次及數量(經授權之進、出口報單,被授權廠商看不到該報單未授權內容),執行線上申請及送件,不須檢附任何表單亦不須申請進出口報單副本第三聯。
2、一份出口報單有二家以上廠商得申請沖退稅者,應由出口商指定其中一家廠商彙辦送件:未指定者,沖退稅作業系統設定出口商為彙辦送件廠商。彙辦送件廠商須待所有廠商申請後,始得執行送件作業。
3、電子化申請沖退稅作業順暢之必要條件,係原料核退標準中所列成品及原料之英文貨名、規格、數量單位,須分別與相對應之出、進口報單及用料清表資料相符。故進出口報單欄位資料,應依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相關規定確實填報。
※詳參「沖退稅作業系統-資料比對」(pdf檔案)、「資料擷取示意圖-標準-清表-出口報單-申退資料」(pdf檔案)
4、同一份進口報單得同時以紙本及電子化方式申請退稅,廠商應自行確實控管可沖退稅款餘額。
5、沖退稅申請送件後,將進行系統資料比對及複核作業,如有不符,廠商應於海關發出電子文件之翌日起30日內於系統進行補正作業,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得線上申請展延一次(30日)。逾期仍未補正,將剔除不符部分逕予結案;該不符部分事後得補正者,結案後得以補沖退稅方式申請。
6、錯單通知:系統於每日上午10:00及下午3:00批次發送錯單通知之電子郵件,沖退稅申請若有錯單,須待收到該通知後,始得於沖退稅作業系統查詢詳細錯單訊息及辦理線上補正作業。
7、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者,每份出口報單應單獨辦理。
(六) 補沖退稅申請:
1、已辦結之沖退稅案件如有少退或遺漏申請者得於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合計以一次為限。
2、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少退或遺漏申請者,須待各廠商提出申請後,整合由其中一家執行送件作業。
十、其他特殊事項:
(一) 沖退稅案件應按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相關規定申報進、出口資料辦理沖退稅;為稅則分類及估價之需要,進口布料應申報下列資料:( 89.1.31 台總局保字第89100662號公告)
1、布質(如wool)。
2、規格(幅寬長短尺寸、顏色等)。
3、織物之組織結構(即經緯編密度及使用紗支粗細)。
4、單位重量(如9oz PER YD)。
5、布料係屬胚布、漂白(BLEACHED)、紗染(YARN DYED)、疋染(PIECE DYED)或印花(PRINTED)。
(二) 特殊案件法令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