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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普業二字第1021012241號(稅則號別)
緣申請人於102年6月17日委由○○報關有限公司以報單第DA/0
2/FT19/○○號,向本關報運進口液體矽烷偶聯劑SI 69乙批,
原申報稅則號別為第2930.90.90號「其他有機硫化物」,國定
稅率第1欄為2.5%,經海關電腦通關系統核定按文件審核(C2
)方式通關,案經本關審核結果,參據本關(101)中關字0010號
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送請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現已改
制為「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以下稱稅則法制組)釋
示結果,核應歸列稅則號別第3824.90.99號「其他化學或相關
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包括天然產品混合物)」,
國定稅率第1欄5%。經核計應納稅費為397,807元(包含進口稅
193,298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546元及營業稅202,963元),本
關爰於102年6月18日核發第DAI31128559538號海關進口貨物稅
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人不服,於法定
期限內,向本關申請復查。
理由
一、按稅則號別第2930.90.90號「其他有機硫化物」,國定稅
率第1欄為2.5%;第3824.90.99號「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
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包括天然產品混合物)」,
國定稅率第1欄5%。次按「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
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
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
類制度(下稱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為海
關進口稅則總則一所明定。
二、關於復查理由1至3所稱:「製造原廠提出生產工藝流程,
強調整體工藝,原料投入後,僅單一的反應與去雜質過程
,中間無任何其他物質投入,屬純物質。」、「Si69成品
的提煉過程中,反應裂解為不同聚合度的硫成份後,經萃
取有效、可用成份的硫(S2、S3、S4、S5),而將其他不
可用的硫過濾掉,此為成本考量,也是資源充分有效利用
考量。」及「依第二十九章章註1.之(a)符合化學上定義之
個別有機化合物,不論其是否有雜質;由此說明,並非含
有不同硫化物就認定為混合物質,只要原料為有機純物質
,也適用2930稅則。」等節,經查:
(一)系爭貨物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規格表及英文型錄資料,其
化學名稱為「雙-(三乙氧基矽丙基)聚硫化物」,單位
分子之硫原子數(Sx)非為定值,而是有S2(約18%)、
S3(約30%)、S4(約24%)、S5-S8(約27%)等多種結
構之混合化學品,平均聚合度約為3.7,核非屬單一有機
化合物,依據海關稅則第29章章註一「除另有規定者外
,本章各節僅適用於下列各項:(甲)符合化學上定義
之個別有機化合物,不論其是否含有雜質;…」之規定
,自無海關稅則第29章之適用。
(二)另參據H.S.註解第3824節「…(B)化學產物和化學品或
其他製品…化學或其他配製品為混合物(其乳狀液或分
散體為特殊形式)或有時為溶液者。…」之詮釋,系爭
貨物核屬稅則第3824節之範疇,自應歸列稅則號別第38
24.90.99號「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
學製品(包括天然產品混合物)」。
(三)末參據本關(101)中關字0010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
送請稅則法制組釋示結果:「…如為單位分子之硫原子
數非為定值之混合化學品,參據H.S.中文註解第3824節
(B)之詮釋,宜歸列稅則號別第3824.90.99號」,經查
系爭貨物之平均聚合度約為3.7,屬單位分子之硫原子數
非為定值之混合化學品,參據H.S.中文註解第3824節(
B)之詮釋及上開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之結果,核應
歸列稅則號別第3824.90.99號「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之
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包括天然產品混合物)」,
稅率5%,洵無違誤。
三、另關於復查理由4所稱:「本公司進口上述貨物多年,皆以
稅則2930.90.9090-4通關,此批貨物通關時,台中關改列
稅則3824.90.99,但不論列屬稅則2930.90.90.90-4或列屬
稅則3824.90.99,此兩項稅則都屬早收清單免稅貨物,為
符合兩岸協定對貨物減免關稅之立意,本公司認為應予免
稅通關,以後進口相同貨物也應予免稅通關。」乙節,經
查:
(一)按「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進口方海關得拒絕給予貨
物優惠關稅待遇:…(四)原產地證明書未按填寫須知
正確填製、簽章或簽發;…」為財政部及經濟部於99年
12月27日以台財關字第09905911570號及經貿字第09902
645320號會銜公告『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
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以下簡稱原產地規則行政
程序)第7條所明定。另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海關得
拒絕給予進口貨物優惠關稅待遇:…(四)原產地證明
書未按填寫須知正確填製、簽章或簽發。…」亦為海峽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ECFA通關作業要點)第9點所明定。末按「為保障納稅
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
適當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二、此類案件應報部核
定之原則為:…(三)延續性: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
須同時考量進口期間及進口次數。亦即進口行為需具有
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而定。…
」復為財政部91年3月8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釋
在案。
(二)查申請人於102年6月17日向本關報運進口系爭貨物時,
經參據本關(101)中關字0010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
之結果,來貨核應歸列稅則號別第3824.90.99號「其他
化學或相關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包括天然
產品混合物)」。經核對申請人檢附之ECFA原產地證書
欄位8「HS編碼」為第29309090號,核與海關核定之稅號
不同,依據原產地規則行政程序及ECFA通關作業要點之
附表「原產地證明書格式」之填寫須知【第8欄:應對應
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調和制度」編碼,以進口方8
位碼為準。】之規定,申請人檢附之ECFA原產地證書核
有未按填寫須知正確填製之情事,且申請人迄今均未能
補正,依上開規定,自無適用ECFA優惠關稅待遇之餘地。
(三)另查系爭貨物「液體矽烷偶聯劑SI 69」經以進出口統計
資料系統查詢結果,申請人自98年1月起至另案(報單第
DA/01/G533/○○號)報運進口相同貨物經本關改列稅則
第3824.90.99號(101年9月14日)止,僅有1筆進口紀錄
(報單DA/01/FK49/○○號),且查無其他進口人進口相
同貨物之進口紀錄,其進口行為顯無持續性及頻繁之進
口紀錄,核與上開財政部令釋應報部核定之「延續性」
原則規定不符,自無海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稅則號
別不適當案件之適用。況海關對於個案稅則號別之核定
,僅對系案貨物有其拘束力,縱之前所核定之稅則號別
與本案不同,亦不影響其對本案稅則之核定(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系爭貨物本關所為稅則分類既無違誤,則申請人於
不同期間進口相同貨品,海關之稅則分類是否與本案相
同,即不應在審究之列。


發布日期:103-03-26 點閱次數: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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