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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普業二字第1021011873號(完稅價格)
緣申請人於101年12月11日委由○○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
司以報單第DA/BC/01/V786/○○號向本關連線申報進口USED
CAR 2012 BRAND:MCLAREN乙部,原申報價格為CFR EUR 157,1
50/NIU。因申請人急需提領貨物,本關爰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准申請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5,100,000元後,
貨物先予放行,並以送查價單送請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
以下稱調查稽核組)辦理查價。嗣據調查稽核組簽復結果,改
按FOB EUR 164,000/NIU核估。經重新核算應徵稅費合計4,858
,254元(包括進口稅1,111,856元、推廣貿易服務費2,541元、
貨物稅2,239,596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19,016元及營業稅
485,245元),本關爰以原繳納保證金抵繳稅費,並於102年7月
3日核發第DAI11328620744號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
請書。申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關申請復查。
理由
一、按「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
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
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海關對納稅
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
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的懷
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進口貨
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
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
價格核定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
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
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第31條及前條規
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進口
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第31條、第32條及前條規
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進口貨物
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前
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
之。」,分別為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
、第34條及第35條所明定。
二、關於復查理由所稱:「本公司進口貨物一批(報單號碼:
DA/BC/01/V786/○○)(已更正為DA/BC/01/V786/○○)
,為同款車型中的二手車,行駛里程高達14500km,德國報
價即為實際付款價格,如合約所載,一併附上INVOICE及匯
款證明。因此主張購進價格為附件所提的USD157,150(應
更正為EUR157,150)而非關稅署所核之USD164,000(應更
正為EUR164,000)。」乙節,經查:
(一)查本案調查稽核組於102年5月10日以關調三字第102100
1131號函請申請人提供有關成交文件等資料,惟申請人
並未配合提出相關交易憑證等具體事證以證明原申報價
格為符合關稅法第29條規定之交易價格;次查使用過之
舊車車況各異,查無同法第31條及第32條所稱「同樣貨
物」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可資適用;又申請人未
提供國內銷售發票且未提供本案所需之生產成本及費用
等資料,故無法按同法第33條國內銷售價格及第34條計
算價格規定之相關價格資料可資核計援用;本關爰依「
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3點之規定,檢送相關資料
洽請專業商提供合理行情價格,並據以核估其完稅價格
,合於關稅法第35條之規定。
(二)另查申請人於102年8月26日至調查稽核組說明稱:「…
將協助聯絡賣方○○公司承辦人提供必
要的協助…」並提供匯出匯入款明細等資料,經核匯出
匯款水單雖與本案申報價格相符,惟申請人提供之發票
為Proforma-Rechnung(型式發票)非一般商業發票,為
釐清前開發票並查證實際交易價格,經調查稽核組電請
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協查結果稱:「…於8月29日再度去
函請德商○○公司提
供資料說明,惟該公司迄今並未提供任何資料」,故仍
無法按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本案依前揭
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應屬適法有據,復
查理由核無足採。


發布日期:103-03-26 點閱次數: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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