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問題:外資進出口廠商建議有關臺北關於93年9月21日公告濺鍍靶材回收處理作業,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靶材下腳品回收必須報關以計算用料乙節,該公司並未接獲通知。請各關統一處理作業,以免疏漏。
海關意見:
一、本關自93年10月中旬起,對於濺鍍靶材之加工製造及回收處理方式與臺北關報請財政部關務署核備之作業方式相同。亦即,面板保稅廠商,應將靶材下腳品獨立設帳,專區存放控管,下游廠商應以B2報單退回靶材供應商後除帳銷案,另上游靶材供應廠商亦應獨立設帳,專區存放控管,並應以B9報單輸出國外或依報廢程序由海關會同監毀後除帳銷案,目前本關轄區相關廠商,均已按新處理方式辦理。
二、有關反映各關有作法不一的情形,本關將報請財政部關務署通函各關加強宣導新處理方式,以利業者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