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一)、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
(二)、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三)、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四)、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設立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一)、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
(二)、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三)、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四)、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設立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