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28682號

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

部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3-11-27 點閱次數: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