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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台關緝字第1101009611號


修正「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謝  鈴  媛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4-15 點閱次數: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