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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核定課徵反傾銷稅,自110年10月4日起實施,為期5年。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010252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核定課徵反傾銷稅,自110年10月4日起實施,為期5年。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規定,及110年9月24日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3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貨物:
1、貨品名稱:陶瓷面磚(Ceramic tiles)。
2、貨品範圍: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型,經高溫燒結而成,無論有釉或無釉,且最高耐熱溫度未達攝氏1500度之陶瓷面磚,包括壁磚、地磚及鋪面磚等。
3、貨品規格:
(1)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17%。
(2)尺寸:各邊長為7公分或以上。
(3)厚度:未達21公厘。
4、排除產品:異形陶瓷面磚,以1個或多個瓷磚面所構成,主要用於開口部、角隅部等之面磚,不屬涉案貨物。
5、參考貨品分類號列:69041000003、69049000006、69072100212、69072100221、69072100310、69072100329、69072100418、69072100427、69072100515、69072100524、69072100613、69072100622、69072100711、69072100720、69072100917、69072100926、69072200211、69072200220、69072200319、69072200328、69072200417、69072200426、69072200514、69072200523、69072200612、69072200621、69072200710、69072200729、69072200916、69072200925、69072300210、69072300229、69072300318、69072300327、69072300416、69072300425、69072300513、69072300522、69072300611、69072300620、69072300719、69072300728、69072300915及69072300924。
6、用途:主要用作牆面、地面之裝修材料,同時具有裝飾及保護功能,並可應用於客廳、廚房、衛浴空間、陽台、梯廳、大廳等場所之牆壁及地板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
2、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
(1)印度:Kera Vitrified LLP等34家廠商。
(2)越南:Nhà máy gạch men cao cấp Vicenza等10家廠商。
(3)馬來西亞:Niro Ceramic (M) Sdn Bhd等4家廠商。
(4)印尼:Niro Ceramic Nasional Indonesia等9家廠商。
3、國內進口商: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53家廠商。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二、核定課徵稅率: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揭涉案貨物範圍。
(二)課徵對象及稅率:
1、印度:
(1)Neelson Ceramic LLP:0%。
(2)Icon Granito Private Limited.:0%。
(3)Kera Vitrified LLP:0%。
(4)Varmora Granito Private Limited.、Renite Vitrified LLP、Fiorenza Granito Private Limited、Nextile Marbosys Private Limited、Sentosa Granito Private Limited.、Solaris Ceramics Private Limited及Tocco Ceramics Private Limited:20.07%。
(5)Accord Vitrified Private Limited等55家(附件1)製造商或出口商:20.07%。
(6)印度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0.07%。
2、越南:
(1)Mikado Technology and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MKD Hanoi Export Import Joint Stock Company、Branch of MIKADO、Cerinco Ha Noi Joint Stock Company及Videcor Joint Stock Company:0%。
(2)Pancera International Stock Company:0%。
(3)Royal Ceramic Tiles Company Limited及Royal Manufacture and Investment Joint Stock Company:2.23%。
(4)Taicera Enterprise Company:8.99%。
(5)AMY-ACT CO., LTD等10家(附件2)製造商或出口商:6.37%。
(6)越南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9.41%。
3、馬來西亞:
(1)White Horse Ceramic Industries SDN BHD:7.78%。
(2)馬來西亞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7.78%。
4、印尼:
(1)PT. Roman Ceramic International及PT. Satyaraya Keramindoindah:16.83%。
(2)PT. Muliakeramik Indahraya及PT. Kim Liong Keramic Indonesia:16.83%。
(3)印尼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6.83%。
5、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該國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者,始得適用之。
(三)課徵期間:自110年10月4日至115年10月3日,為期5年。
三、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四、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9年10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號公告、110年3月4日台財關字第1101005678號公告、110年4月9日台財關字第1101009435號公告、110年6月1日台財關字第1101014719號公告及110年7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8260號公告。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9-27 點閱次數: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