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01030998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七、納稅辦法及八、統計方式部分內容(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關稅法第10條第3項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於110年11月19日發布施行,爰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七、納稅辦法及八、統計方式部分內容。
二、為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就進口物品範圍及進口申報程序等,訂定前揭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符合該辦法之進口貨物,可依其規定於進口時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署 長 謝 鈴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