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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財 政 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34572號

一、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一)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下列物品:
   1、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之動物用偽藥、禁藥。
   2、農藥管理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之禁用農藥、偽農藥。
   3、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規定之警械。
   4、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之私菸、私酒。
   5、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之偽藥、禁藥。
   6、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之醫療器材。
   7、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及物品。
   8、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禁止輸入之動物、動物產品及物品。
  (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
  (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二、廠商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違反輸出入規定,或海關就其他機關委託查核事項進行查核,發現有違反該等機關之相關規定者,不論是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海關均應將其違反規定情事函知有關機關,俾各該機關可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處理。
三、廢止本部112年11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

部       長             莊    翠     雲                     出國

政務次長       阮  清  華        代行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5-05-06 點閱次數: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