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修正「進口船舶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核發程序」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31033839號

修正「進口船舶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核發程序」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船舶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核發程序」第二點、第三點

署 長 彭 英 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12-19 點閱次數:765

附件圖檔瀏覽

預覽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