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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09年4月9日起,遞寄輸出規定代號「111」之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合計數量在30片(含)以下且屬提供在國外親屬使用者,於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之輸出許可證後,得逕向國際快遞公司交寄國際包裹,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辦理出口。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910074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自109年4月9日起,遞寄輸出規定代號「111」之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合計數量在30片(含)以下且屬提供在國外親屬使用者,於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之輸出許可證後,得逕向國際快遞公司交寄國際包裹,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辦理出口。
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4月7日貿服字第1090150884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國人得寄送旨揭貨品至國外,供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屬使用,為簡化民眾以快遞寄送口罩出口之通關程序,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寄件人向國際快遞公司交寄旨揭出口快遞貨物時,請務必於寄件文件據實填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並告知輸出許可證號碼。
三、報關業者辦理該等貨物申報,須於簡易申報單貨名前申報「#」加「口罩輸出許可證號碼」,以利通關系統核銷許可證。


署    長     謝   鈴   媛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0-04-07 點閱次數:2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