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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09年4月9日起,郵寄輸出規定代號「111」之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合計數量在30片(含)以下且屬提供在國外親屬使用者,於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之輸出許可證後,得逕向郵政機構交寄國際包裹,免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910074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自109年4月9日起,郵寄輸出規定代號「111」之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合計數量在30片(含)以下且屬提供在國外親屬使用者,於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之輸出許可證後,得逕向郵政機構交寄國際包裹,免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依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第15條第1項第2款但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4月7日貿服字第1090150884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國人得寄送旨揭貨品至國外,供配偶或二親等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屬使用,為簡化民眾郵寄口罩出口之通關程序,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寄件人向郵政機構交寄旨揭出口郵包物品時,應於寄件文件據實填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並告知輸出許可證號碼或身分證統一號碼,如該郵包物品之離岸價值未逾美幣5千元者,得免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三、郵政機構人員受理該等物品寄送時,須登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口罩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查核屬實後,列印輸出許可證標籤黏貼於郵包上,以利海關人員核銷許可證。

 

署   長     謝    鈴    媛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0-04-07 點閱次數: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