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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電梯用曳引機(traction machine for elevator),由電動機、曳引輪、制動器等所組成,係專用於電梯之動力單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第16類類註二(乙))及六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431.31.10號。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91006081號

 

一、供電梯用曳引機(traction machine for elevator),由電動機、曳引輪、制動器等所組成,係專用於電梯之動力單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第16類類註二(乙))及六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431.31.10號。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0-03-24 點閱次數: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