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91005171號
海關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調查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係為作成正確之課稅處分或藉由調查程序落實核課權,爰調查之範圍與程度,應以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審酌其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尚不以具體個案為限。
部 長 蘇 建 榮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91005171號
海關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調查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係為作成正確之課稅處分或藉由調查程序落實核課權,爰調查之範圍與程度,應以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審酌其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尚不以具體個案為限。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