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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情勢,為保障國人健康,公告自109年2月24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旅客隨身攜帶口罩出境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之合理自用數量,以每人最多5盒(每盒50片)為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91003706號
附件: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情勢,為保障國人健康,公告自109年2月24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旅客隨身攜帶口罩出境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之合理自用數量,以每人最多5盒(每盒50片)為限。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9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6條、經濟部109年2月14日經貿字第10904600740號公告。
公告事項:旨揭合理自用數量,本署將視疫情發展狀況及國內口罩產能情形,適時檢討。


署   長    謝     鈴    媛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0-02-20 點閱次數: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