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關緝字第10810289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業者使用自備封條校正申請書(關區適用)」格式(如附件)。
依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海運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物流中心業者校正自備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或電子封條審核項目」新增項目七、「封條及其傳輸方式」。
二、申請書格式請逕至本署外部網站「首頁/貨物通關服務/儀檢、自備封條與電子封條專區/自備封條專區」(/multiplehtml/708)下載。
署 長 謝 鈴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