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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海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應按保藏方式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0308.11.90號、第0308.12.00號或第0308.19.30號。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22174號

 

一、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海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應按保藏方式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0308.11.90號、第0308.12.00號或第0308.19.30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19-11-29 點閱次數: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