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22168號
附件: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平衡稅案,經核定自公告之日起採行平衡措施,為期5年,惟考量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暫不課徵平衡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8年9月26日第18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且涉案補貼貨物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有關課徵平衡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提供之諮詢意見:建議暫不課徵,同時由於國際經濟情勢詭譎變化,將適時檢討其對我國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
二、涉案貨物、涉案國、涉案廠商及補貼率:
(一)涉案貨物說明:
1、貨物名稱: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
2、貨物範圍: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不包括:
(1)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2)Grade AH32、DH32、AH36、DH36、AH40、DH40、AH47及DH47厚度超過75公厘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3)Grade EH32、EH36、EH40及EH47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甲、厚度超過75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公噸;
(4)Grade A、B、D、E厚度超過50.8公厘之普通拉力船用鋼板;
(5)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6)ASTM規範:
甲、A36厚度超過150公厘;
乙、A516 Gr.60及Gr.70厚度85公厘以上;
丙、A537 Class2;
丁、客製化A572 Gr.50及A709 Gr.50,厚度超過127公厘;
戊、A841厚度64公厘以上;
(7)JIS規範:
甲、SS400厚度超過180公厘;
乙、G4053 SCM440厚度超過125公厘;
丙、S43C~S55C(碳含量0.4%~0.58%)厚度超過125公厘;
丁、SB450、SB450(M)、SB480、SB480(M)厚度超過51公厘;
戊、SM490A厚度125公厘以上;
己、SM490YB厚度超過127公厘;
庚、SM570厚度超過125公厘;
辛、SPV490Q;
(8)EN規範:
甲、S355J2+N及S460N厚度超過127公厘;
乙、S355J0、S355J0-Z15、S355J0-Z25、S355J0-Z35、S355J2、S355J2-Z15、S355J2-Z25、S355J2-Z35、S355JR、S355JR-Z15、S355JR-Z25、S355JR-Z35、S355K2、S355K2-Z15、S355K2-Z25、S355K2-Z35、S355ML、S355ML-Z15、S355ML-Z25、S355ML-Z35、S420ML、S420ML-Z15、S420ML-Z25、S420ML-Z35
(甲)厚度超過100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丙、S355NL、S355NL-Z15、S355NL-Z25、S355NL-Z35、S420NL、S420NL-Z15、S420NL-Z25、S420NL-Z35、S460NL、S460NL-Z15、S460NL-Z25、S460NL-Z35
(甲)厚度超過80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丁、S460ML、S460ML-Z15、S460ML-Z25、S460ML-Z35
(甲)厚度超過115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9)SX105V GO5;
(10)PZ30H(P20)厚度90公厘以上;
(11)最低抗拉強度(Tensile Strength)570Mpa以上,且厚度超過125公厘,並檢附有品質證明書之鋼板;
(12)厚度185公厘以上,且檢附有品質證明書之鋼板。
3、貨物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4、參考稅則號別: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及72269100905。
5、用途: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萊蕪鋼鐵集團銀山型鋼有限公司、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沙景寬厚板有限公司、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北京普阳國際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本案涉案國補貼率為:27.36%。
三、核定課徵平衡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述涉案貨物範圍。
(二)課徵對象:同前述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三)平衡稅稅率:暫不課徵。
(四)適用期間:自108年10月9日至113年10月8日,為期5年。
四、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2號公告、108年5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10430號公告及同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8號公告。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