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22170號
附件: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核定自公告之日起採行平衡措施,為期5年,惟考量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暫不課徵平衡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8年9月26日第18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且涉案補貼貨物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有關課徵平衡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提供之諮詢意見:建議暫不課徵,同時由於國際經濟情勢詭譎變化,將適時檢討其對我國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
二、涉案貨物、涉案國、涉案廠商及補貼率:
(一)涉案貨物說明:
1、貨物名稱及範圍: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 (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
2、成分及規格: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
3、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7219329012,7219329019,7219339011,7219339012,7219339019,7219349011,7219349012,7219349019,7219359011,7219359012,7219359019,7220209011,7220209012,7220209019共15項。
4、用途:主要供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如汽車業車輪蓋、車輛外製材等,餐廚用具業之流理台、鍋、壺、杯等,家電業之電腦零組件等,建築裝潢業之門窗、水塔、電梯等,食品業之桶槽、蒸籠等,石化業之儲油槽、輸油管等,機械業之馬達、油壓機等,以及交通業之纜車、貨櫃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鋼天管不銹鋼有限公司、太鋼不鏽香港有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
3、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本案涉案國補貼率為:43.86%。
四、核定課徵平衡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述涉案貨物範圍。
(二)課徵對象:同前述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三)平衡稅稅率:暫不課徵。
(四)適用期間:自108年10月9日至113年10月8日,為期5年。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3號公告、108年5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10427號公告及同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80號公告。
部 長 蘇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