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81014880號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8年7月5日第1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及範圍: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 (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
(二)成分及規格: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
(三)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 7219329012, 7219329019, 7219339011, 7219339012, 7219339019, 7219349011, 7219349012, 7219349019, 7219359011, 7219359012, 7219359019, 7220209011, 7220209012, 7220209019共15項。
(四)用途:主要供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如汽車業車輪蓋、車輛外製材等,餐廚用具業之流理台、鍋、壺、杯等,家電業之電腦零組件等,建築裝潢業之門窗、水塔、電梯等,食品業之桶槽、蒸籠等,石化業之儲油槽、輸油管等,機械業之馬達、油壓機等,以及交通業之纜車、貨櫃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鋼天管不銹鋼有限公司、太鋼不鏽香港有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
(三)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本案涉案國補貼率最後認定為:43.86%。
四、按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19.2條規定,若課徵低於補貼總金額之平衡稅,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時,宜從低課徵。本案前於初步認定階段,經濟部以108年4月10日經調字第10802604280號函知本部:「……經考量現階段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可能影響後,建議初步差率為0%~10%……。」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補貼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另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3號公告及108年5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10427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八、本案補貼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平衡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